淮北**PED认证
淮北**PED认证, PED指令的产品认证范围是承压设备。而“承压设备”这个概念是指主要设计参数为“压力”的设备,它包括容器、换热器、压力管道、安全附件、压力附件,以及上述类型设备的组合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成套承压设备(例如:锅炉、热电站等),其涉猎范围从小到压力锅,PED认证,大到热电站.在欧洲约1万多种。 - PED认证性质和意义 - PED认证全名是:压力设备(PED) 认证,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,目的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,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,出于安全﹑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原因而制订的强制性的技术法规,而CE标志是一种PED欧盟认证典型的象征,表明其符合有关指令的要求,可以自由地进入欧洲市场并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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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: (1)设计: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,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。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,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,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。 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,确保安全处理和操作,检验方法,排放和放空方法,腐蚀和其它化学侵蚀,磨损,充注和卸放,超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,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。 (2)长久性连接(焊接):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。对于II、III和IV类承压设备,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。 (3)无损检测:承压设备长久性连接(焊接)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。对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,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。 (4)**终评定;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**终检验。**终评定必须包括压力试验,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。 (5)材料: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。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,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:1)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;2)采用按第11章,
淮北**PED认证,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PED认证全名是:压力设备(PED) 认证。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。 区别 假如和ASME取证作一简朴对比,PED认证是指定产品的安全认证,而ASME取证则是指定标准的工厂认证,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。值得大家注重的是,在PED认证中,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强制执行的,而产品的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。除非用户指定,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。这一点和国内规定:必须强制执行国标、部标或行业标准也是很不相同的。 PED 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/68/EU)是一项指令。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
【PED认证模式介绍】 承压设备PED认证类别判定 欧盟对压力设备PED认证规定,制造商需要对承压设备分类。承压设备可分为I、II、III、IV四个合格评定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(SEP)分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. 另外对承压设备除了四个合格评定等级外还有承压材料认证如:PED 4.3 EN10204 3.1 EN10204 3.2 等 PED认证类别判定程序: 步骤1 分析压力设备型式,是否属排除条款。 步骤2 容许压力是否高于0.5bar。 步骤3 分析容器内流体类别(液体或气体)。危险性属Group 1,其它属Group 2。 步骤4 分析压力设备型式,如压力容器、管路、燃火性或其它有过热风险压力加热器。 步骤5 根据下表选用判定表格 PED认证对压力设备的要求 划分为SEP的设备必须按照成熟工程实践来设计和制造。SEP设备不得带CE标志。 第I~IV类承压设备,必须同时满足PED中技术要求和基本安全要求(简称ESRs)。PED指令中的第3条和附录I分别给出了技术要求和基本安全要求。 第I类承压设备由制造商自己施行内部生产控制。第I类设备需要贴附不带授权机构公告号码的CE标志。 第II~IV类承压设备的评定需要一个由欧盟成员国指定的授权机构参与认证,并监督制造商的质量体系,或者直接进行产
淮北**PED认证, 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格评定模式。根据承压设备的类别,制造商可以选择由授权机构监督的质量体系,或完全第三方检查,或两者的结合体系。制造商可以选择适用于更高类别承压设备的模式。厂家可以选择的组合如下: A 内部生产控制 A1 内部生产控制加**终评审监督 BE 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型式符合 D 生产质量保证 D1 生产质量保证,此模式单独使用 E 产品质量保证 E1 产品质量保证,此模式单独使用 F 产品验证 G EC单台验证 H 质量保证 H1 质量保证,并须设计审查及**终评审监督 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承压设备的分类外,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(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)和质量管理(无质量保证体系的常规检验或有质量保证体系),